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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派出所,住新疆博乐市**汽车修理中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0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新E-*****号小型轿车,沿博乐市西内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外环路与西内环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赵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2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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