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东检三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街**号**楼**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 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门前,酒后在同行朋友与滴滴司机发生纠纷、进行交涉时,擅自进入司机的车辆驾驶室(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京N****8),将车辆移动前行,被司机当场制止。后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赵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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