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83********,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北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某某,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酒后驾驶浙******小型汽车从邵阳市大祥区回邵阳市北塔区的家中,沿雪峰桥由南往北行驶至雪峰桥北时,被北塔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后经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民警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作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留的车辆(浙******)已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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