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新泰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8月16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5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鲁J****号小型面包车沿新泰市泉沟镇新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崖村路十字路口时,与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崖村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致张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一方已就民事部分签订调解协议,并达成谅解,可酌定从轻;其已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经问卷调查及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证实其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身份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文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所在村委综合评估报告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为坦白。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一方已就民事部分签订调解协议,并达成谅解,可酌定从轻。因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平时亦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 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