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期**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9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黑LP****牌号小型轿车沿五常市五常镇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在与对向来车会车时,与在其前方与其同向行驶、由被害人刘某某(男,53岁)驾驶的北京C*****牌号电动车自行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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