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豫Q1****轻型普通货车,沿上蔡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医院门前时,撞上行人王某某,造成王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头部及胸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合并胸腔脏器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赵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驾车发生事故的过程。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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