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五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韩夏,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4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皖******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沿31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苗集西双桥路口时,与由东北向西南方向逆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7月20日阜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7月27日,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赵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肇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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