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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藏族,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3261982********,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楼**室。2015年2月1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9日两次退回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4日、同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9日上午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堂哥赵某甲及其堂姐赵某乙在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西滩村西北方向熊窝沟靠山体的平坡上捡拾蘑菇时,发现一具全身腐烂的马鹿尸体,次日(2019年4月30日)上午7时许,赵某甲独自一人骑摩托车到熊窝沟发现马鹿尸体的地方,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斧子将马鹿头下颌骨以上整个头砍下来后装入袋子带回家并在自家柴房进行晾晒。2019年3月,赵某甲妻子刘某某生病在兰州看病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给予了很多帮助。为了表示感谢,赵某甲于2019年6月26日通过微信视频语音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联系,并将晒干的马鹿头图片发给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看,问漂亮不漂亮,若喜欢将赠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为装饰新买住宅同意并口头接受了馈赠。2019年7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负责给其装修住宅的工人罗某某驾驶浙G*****黑色奔驰商务车前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哈溪镇西滩村赵某甲家里取上赵某甲赠予的马鹿头(半头全角),2019年7月7日凌晨1:40驾车返回时在兰州东高速路出口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东岗派出所民警在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动物物种名为:偶蹄目(Artiodactyla)、鹿科(Cervidae)、鹿属(Cervus)、马鹿(Cervus elaphus)。检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马鹿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其物种的整体价值为15000元/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甘肃省兰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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