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赖某某与廖某某预谋盗窃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配件。同日20时许,廖某某带被害人李某某在**中学附近电动车安装店安装好零件后,被害人李某某于7月29日凌晨将电动车停放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城*期停车场。随后廖某某让赖某某提供一部电动车及偷车工具。凌晨1时许,廖某某骑着电动车来到**城*期停车场充电桩处,使用赖某某提供的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小牛电动车上的配件(1个卡钳、2个刹车泵、1对后视镜、2个油壶(带油管)、6个螺丝)盗走后离开现场。之后,廖某某将部分配件分给了赖某某。
2019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抓获赖某某、廖某某,并分别从其二人的住处缴回了赃物以及扣押了作案时使用的电动车、头盔。经鉴定,被盗电动车配件价值合计人民币622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案发后,赖某某、廖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某10000元,李某某出具了对赖某某、廖某某的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电动车、头盔暂扣于公安机关。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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