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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群众,住连云港市东海县**镇**号。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因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贾某某涉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5日至2016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经营的连云港**塑料有限公司在与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支付6%的开票费,让连云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金额合计618.937776万元,税额合计105.219424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退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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