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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赵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赵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被赵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贾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晚上饮酒,2020年9月12日07时30分许,驾驶营运出租机动车冀A*****小型轿车,沿石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柏林大街交叉口左拐弯时与尹某某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受损,经宁晋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值为:80.55mg/100ml。经道路事故认定贾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尹某某无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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