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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2********,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乡**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00时05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川Y2****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路16km+500m路段时,车辆发生侧翻后与右侧道路外摆放的电杆发生碰撞,造成贾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贾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贾某某让过路群众帮其报警。民警在调查事故中发现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0mg/100ml。随后将贾某某带至县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让过路群众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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