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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城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5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运营部**,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襄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驾驶鄂F****9小型轿车沿襄阳市襄城区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襄城西街与米花街路口人行横道处时,与由南向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倒地受伤。陈某某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贾某某拨打电话报警。经交警部门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的全责任。

案发后,贾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陈某某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积极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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