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69********,汉族,文盲,住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长兴县**镇**村**自然村其承包的葡萄种植园辅助房内,采用身体压制的方式欲与被害人施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因施某某反抗未能得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施某某,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乙、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
6. 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6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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