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常德市**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时许,曹某某(已判)与被害人蒋某某在温岭市城西街道康庭KTV因买单发生争执,后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伙同曹某某、李某某、俞某某(均已判刑)在该KTV门口殴打蒋某某,并致其受伤。经鉴定,蒋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经电话通知到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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