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92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4********,汉族,小学文化,张家港市**镇**美容美发店员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花苑**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圩**组**号)。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苏E0****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蒋锦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莱西路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3月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