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经开区院公诉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乡**村**街**号,现住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荣军,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2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2日至2019年10月22日、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5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不起诉人费某某被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前往阿尔及利亚工作,期间发现当地药店销售的波立维硫酸氢氯吡格雷片(以下简称“波立维”)和立普妥阿托伐他汀钙片(以下简称“立普妥”)与国内的一样,价格还更便宜,于是为了赚取差价,在明知阿尔及利亚销售的波立维和立普妥无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批准文号的情况下,通过在百度贴吧发布代购的帖子。2018年8月,叶某某(另案处理)添加费某某为微信好友,之后双方洽谈联系好代购波立维和立普妥事宜,并约定通过闲鱼平台进行交易。自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11月22日,被不起诉人费某某多次通过闲鱼平台向叶某某销售204盒立普妥和86盒波立维,销售金额43800元,非法获利9500元左右。经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销售的阿尔及利亚生产的波立维和立普妥均无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进口批准文号,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2019年8月26日,国家颁布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12月1日生效),新版删除了旧版第九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按假药论处的规定。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无法对被不起诉人费某某销售的进口药品进行成分鉴定,无法证实属于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假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经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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