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路**街**排**号。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诈骗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王某甲虚构事实,冒充张家口市第二车管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的配合下,以车辆报废内部补贴和办理驾驶本、处理违章为由,在2018年4月份至2019年04月12日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及现金方式在张家口市桥西区晶水花园小区、沁馨苑小区、永丰堡等地骗取樊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常某某、赵某某、田某某、曹某某、李某甲、睢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王某丙等人现金200万元,并将骗取的钱财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进行消费。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明知是王某甲利用办理驾驶本和报废车补贴等手段骗取他人的钱财,还在2018年4月份至2019年4月份收取王某甲骗来的资金65万余元,还伙同王某甲一起利用骗来的钱财进行消费、旅游、娱乐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