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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Comments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茶检刑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家住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7时3分,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从自家毗邻G322国道茶陵县思聪街道深塘加油站站前路段西侧外进入G322国道往北行驶时,因谭某某在车辆启动前未察看车辆周边状况,致使所驾汽车的右后轮将蹲坐在同侧路边的卖菜的余某某发生碾压,致使余某某被当场碾压致死。经茶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12月23日,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27.08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当事人身份、驾驶证、机动车信息,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本案数以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同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也书面建议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茶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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