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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公诉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办事处**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2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8年1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表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22日、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6日、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5月7日)。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15日15时50分许,李某某(已被判刑)来到温州市区**街道**村**后门**街**号门口,因怀疑一象棋摊有诈骗行为而进行拍照时,与在旁的被害人余某某发生口角而相互殴打。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和王某某(另案不起诉)先后上来劝架时,均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冲突而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被殴打致左侧颞部硬膜下血肿,达到轻伤一级程度,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达到轻伤二级程度;被害人余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案发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尚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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