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宜葛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72********,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9日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因管辖调整,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万天豪(已起诉)等人在宜昌市城区多地实施组织卖淫行为,为招揽嫖客,万天豪等人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向城区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每介绍一名嫖客,成交后,从嫖资中向司机提成二百元或三百元酬金。2019年11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营运鄂E****4出租车时,应载乘的两名乘客要求介绍嫖娼处所,联系万天豪后,运送该两名乘客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三路悠活电影酒店内万天豪等人组织的卖淫窝点嫖娼,并于当日0时41分收受万天豪微信转账给予的酬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明细记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万天豪的证言;3.到案经过、检查笔录;4.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在案发后自首,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