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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1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住遂川县******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遂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黄某兰(另案处理)通过微信方式收取郑某远、黄某云、黄某连、李某凤等人的六合彩码单,并将收取的六合彩码单报送至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处,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黄某兰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六合彩赌资交易,赌资金额累计2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遂川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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