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64号
被不起诉人谈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楼**武都区钟楼滩,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35分许,谈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武都区油橄榄基地军分局斜对面时,被武都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222mg/100ml。经对谈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为107.4mg/100ml。
本院认为,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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