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诸某某在辰溪县辰阳镇六弓塘村“火烧塝”地段,使用油锯盗伐余某某山林的马尾松14株。经鉴定,被砍伐的14株马尾松活立木蓄积3.248立方米。经认定,价值人民币1625元。
被不起诉人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且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