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7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031974********,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青岛市人,个体,住河南省开封市**道**座**号楼**室。2019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将庄某某(另案处理)开车带至河南省**市****小区藏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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