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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5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均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冷库工作。2020年4月18日14时许,刘某某将车辆停放在**冷库11号月台附近位置,影响了其他车辆通行。许某某要求刘某某将车开走,刘某某拒绝,后二人发生口角。刘某某率先推搡许某某,致矛盾激化,双方爆发激烈肢体冲突。刘某某工友被告人孙某某(另案处理)故意用手勒住许某某脖子,将许某某拉倒在纸皮箱上,协助刘某某殴打许某某。在场其他工人对双方进行劝解,分开刘某某与许某某,但刘某某仍不停止挑衅,多次冲向前攻击许某某。

因双方均不服气,被害人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月台停止打斗后,又公然约架马上到**冷库对面高架桥下的**路“单挑”。许某某在**路与刘某某互殴时,挥拳击中刘某某鼻部,致刘某某右侧上颌窦额突及双侧骨骨折,受轻伤。孙某某跟随许某某、刘某某至**路,继续偏帮刘某某,一方面阻止他人靠近劝架,另一方面趁许某某与刘某某扭打僵持,无暇分心之机,用拳脚殴打许某某。经鉴定,许某某在打斗中受轻微伤。

2020年5月12日,民警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许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案件经过。2020年9月9日,许某某与刘某某和解。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对激发矛盾有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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