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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二部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上城区**号**室(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镇**村**组**户**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赣F5****号小型轿车从本市李家镇沿寿李线由西向东驶往大同高速路口,行至寿李线29KM+100M路段时与前方行人某某发生碰撞,致使某某受伤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现被不起诉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3.8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现场呼气酒精结果测试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谢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附现场照片;6. 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肇事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其自侦查阶段即自愿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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