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长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赞皇县**乡**村**街**号,住户籍地,系个体经营者。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晏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的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东二环辅路与跃进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交警依法对其进行了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41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晏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1.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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