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葫连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319******8218,汉族,大专文化,系**农业保险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葫芦岛市龙港区,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月**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月**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于2020年7月**日**时**分,驾驶车牌号为辽PX****的白色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葫芦岛高速公路东出口向上坡子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连山区**线与**线交叉路口600米**屯村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魏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3.24mg/100ml。到案后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