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镇**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梨树县**镇**超市盗窃一瓶飞天茅台(标价为人民币2798元),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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