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8月12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12年7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雷州市西湖大道城市便捷宾馆开房时,与在前台开房的被害人陈某花发生口角,并用一次性水杯泼向陈某花,陈某花见状还手拍打陈某某脸部。愤怒之下,陈某某叫来三名男青年,在宾馆门口遇到陈某花的男性朋友姚某某,三名男青年便持钢管、棒球棒对姚某某追赶殴打,追至宾馆大厅,又对陈某花进行殴打,导致陈某花左手掌及身体多处受伤、姚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雷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花的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亲属已赔偿给被害人陈某花45000元,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羁押期间揭发林**涉嫌故意犯罪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林**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具有立功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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