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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闫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汝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闫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51979********,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汝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驾驶豫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R****号挂车沿汝阳县上纸线由西向东行驶至上纸线3KM(柿树岭隧道东侧)处时,与对向付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闫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24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闫某某不起诉。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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