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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蒋某某)(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19〕71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桐乡市**集团员工,住浙江省桐乡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9点40分许,被不起诉人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报废的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桐乡市**镇**线由西往东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6 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其至桐乡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液样本,送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本院认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相对较低,且没有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蒋某某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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