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二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87********,汉族,大专文化,职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2时37分,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晋M****0黄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河津市汾滨街与龙岗路十字路口以南200米处附近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0.67mg/100ml。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