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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翟某某)(公开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扶沟县**棉花厂下岗职工,户籍所在地扶沟县****行政村,住扶沟县城关镇纱厂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柴岗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翟某某与妻子张某某系扶沟县**棉花厂下岗职工。2004年4月份翟某某一家四口(翟某某、张某某、翟某某、翟某某)开始享受“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按规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2016年1月15日张玲因病去世,翟某某未按规定申报张某某死亡信息,从2016年2月份开始继续领取张某某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11310元。直到案发后,翟某某将张某某死亡后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退还。被不起诉人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悔罪、积极退赃,又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扶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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