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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住*****组,因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因害怕其他动物啃食其在**镇**村“**”栽种的花椒苗,在椒地内投放掺有“甲拌磷”农药的玉米,致使被害人高某某50余只羊于2019年11月26日误食农药中毒死亡。后经多次在**镇**村“**”及高某某羊圈周边查找,共找到40只被毒死的山羊尸体。经韩城市物价认定中心对该40只山羊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为50700元。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事后赔偿高某某66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 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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