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2019年12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驾驶豫车牌号为NA****的小型轿车沿本市裕东电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侯岭乡化庄村官庄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郝某某相撞,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郝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对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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