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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骐菘)(公开版)_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周口市淮阳区,户籍所在地周口市淮阳区,现住淮阳区**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淮阳区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淮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3日至9月2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PN2893号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淮阳区**大道与**路路口路段时,与前方王某雪骑行的两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雪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雪负该事故次要责任。于2020年7月30日自愿和解,赔偿12万元,民事诉讼赔偿66.1342万元,取得谅解,不再追究杨某某刑事责任。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和解、取得谅解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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