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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杨某某, ******日出生,吉林**县人, 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22********5083,汉族,小学文化,工作单位:无。户籍地:吉林省******,现住地:同上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55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1230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15退回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5月8日重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山门林场永乐林班林地内种植玉米。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四平市国有林总场山门林场永乐林班6、52小班侵占林地耕种农作物12.6975亩,折合8465平方米; 其中6小班水源涵养林面积为3.4335亩,折合2289平方米,52小班林业辅助生产用地面积9.2464亩,折合6176平方米。改变了原有林地用途,原有地貌已被毁灭,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灭,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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