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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111978********,汉族,大专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栋**单元**,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街**小区**栋**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6日移交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晋D****5小型轿车沿长治市潞州区省道102复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鹿家庄十字路口北侧路段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宋某某、梁某某发生碰撞,致宋某某死亡,梁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宋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宋某某、梁某某本次事故无责任。案发后,李某某赔偿宋某某近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0000元并取得其近亲属的谅解;李某某赔偿梁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118.4元,并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宋某某的近亲属梁某某,积极赔偿梁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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