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7738,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在给李某某家装修过程中,趁无人之际将李某某家一楼工具箱下面透明塑料袋里的约1.2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盗走,此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将其中4000元用掉,剩余钱款藏匿于其本人私家车脚垫下面。同月2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主动到被害人李某某家道歉,并退还全部被盗钱款,获得谅解。2020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米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诉了上述盗窃事实。
本院认为, 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积极退赔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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