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信阳市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浙******小型轿车,沿337省道息县段,由东向西行驶至息县工业园区河南省益合木业附近路段时,撞到熊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致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方某某死亡、熊某某受伤。2019年11月15日,息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息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方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
2019年11月27,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曹某某一次性赔偿方某某亲属各项费用22万元。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各项损失,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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