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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接天明)(公开版)_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1日被柳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11时30分,被不起诉人接某某驾驶吉E****1号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与**路路口北侧时,与站在吉E****3号出租车后面的行人王某某和道路右侧停放在路边的吉E****3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柳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接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柳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接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到来。案发后,接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与被撞车辆车主均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接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和赔偿谅解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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