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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徐平平)(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34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13日被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左右,徐**为防止麻雀等鸟类啄食红枣,在其位于西戈壁的红枣地周围架设了3张粘网,猎捕了46只鸟并导致死亡。经鉴定,其中6只为树麻雀(“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不起诉。

扣押的3张粘网、46只鸟尸体,由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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