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3********34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住哈密市伊州区**乡**场**排**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13日被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4日左右,徐**为防止麻雀等鸟类啄食红枣,在其位于西戈壁的红枣地周围架设了3张粘网,猎捕了46只鸟并导致死亡。经鉴定,其中6只为树麻雀(“三有动物”)。
本院认为,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不起诉。
扣押的3张粘网、46只鸟尸体,由哈密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