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塞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8XXXXX0677,哈萨克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住新疆XX县加XX乡套乌拉斯台村幸福西路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巩某某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塞XX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14时10分许,塞XX驾驶新F87K0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XX乡学校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新中业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XX号】鉴定意见书:塞某某拜·吾木提夏合血液中乙醇含量XXmg/100ml,塞某某拜·吾木提夏合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塞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塞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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