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刁XX,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刁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刁XX与被害人王XX(另案处理)曾于2018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王XX受伤住院,双方选择私了,后因事故赔偿问题双方又产生矛盾。2020年5月16日22时许,王XX酒后到遮山镇倒座堂刁XX家,用脚踹开院子大门,强行闯入室内,就事故赔偿一事与刁XX理论。后双方发生争吵引发厮打,厮打中刁XX致王XX右手第五掌骨粉碎性骨折。后经镇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XX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刁XX案发后赔偿王XX家属3000元,双方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刁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悔罪,又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刁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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