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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付某某)(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1********,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乡**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舆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8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0时56分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在平舆县**乡**村委**庄东侧南北水泥路西侧有人伐树,民警接到举报后立即出警赶往案发现场,经现场勘查共有18株杨树被滥伐。经鉴定18株杨树的活立木蓄积为11.33398立方米。经调查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所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的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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