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靖西市,公民身份号码4526261959********,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是靖西市新靖镇小城故事小区的保安,得知小区一商铺内存放的木方条要搬出来进行装修,便与廖某某商量盗窃出售变现。2020年3月23日22时许,廖某某驾驶自有的一辆蓝色解放牌货车(桂L****5)至靖西市新靖镇小城故事小区内,由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巡逻望风,雇请2名女工搬运,将被害人王某某存放在小城故事小区1号楼一楼内的建筑材料木方条1100条搬上货车盗走,当晚廖某某将盗取的木方条运到自家门前停放。次日10时许,廖某甲电话联系卖主苏某某后与覃某某将木方条运往靖西市万吉大道路边一处二手建材厂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王某某被盗的木方条价格为人民币4400元。案发后木方条已被收缴发还,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和廖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1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犯罪前科,愿意认罪认罚,案发后木方条已被收缴发还,家属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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