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廊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深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77********,汉族,本科文化,职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现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路**居**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包庇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9时31分,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在明知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廊坊市广阳区**路**大学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出于同事关系为孙某某提供虚假证言,帮助孙某某掩盖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包庇罪。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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