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5日23时9分,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醉酒驾驶(经鉴定,裴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89.21mg/100ml)一辆号牌为粤SC****号小型汽车,途经东莞市茶山镇茶兴南路下周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照片, 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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